湖南大学二级教授聘任条件

2024-05-18 20:27

1. 湖南大学二级教授聘任条件

湖南大学二级教授聘任条件:
必须履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可申报二级教师人员: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负责人;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4.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大师或杰出人才,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5.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或二等奖的第1名;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7.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湖南大学二级教授聘任条件

2. 湖南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播音等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汉语言和对外汉语等相关学科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五)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持有合格证3年内申请教师资格有效);
(六)参加由湖南省教育厅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岗前培训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 湖南省正高级工程师四级晋升三级条件

四级晋升为三级教授的条件如下:
一、受聘教授岗位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做出较大贡献,受聘教授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二、受聘教授岗位5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受聘教授岗位2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以聘用到教授三级岗位。
三级教授是正高级职称中的一个等级,高校教师的岗位分为13个等级。教授岗位分一至七级。其中正教授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教授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各高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被评定为一级教授的教授一般都是学界泰斗级人物,即院士级别。按照规定,一级教授基本上只有院士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而文科基本上没有一级教授。

湖南省正高级工程师四级晋升三级条件

4. 小学教师评审副高职称需哪些条件?

小学教师评审副高职称的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评审标准:
1、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学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2、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学科课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小学教师职称

5. 医生晋升高级职称需要哪些条件?医学论文是必备条件吗?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应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副高职称5年以上(含5年,以下同)。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7年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只有临床、中医(含中西结合,以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县级及县级以下(含县级,以下同)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2.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5年以上。
3.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4年以上。
4.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2年以上。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申报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满3年;
2.具有临床类专业中级职称;
3.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学中级职称的不须提供此证)。
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医师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等)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报人员现医师类职称专业类别与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其现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但申报专业类别须与执业类别相一致。
三、论文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县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以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论文,另1篇可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也可是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应用分析文章。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卫生类或相关专业正式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应为《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见湘卫职改办〔2010〕3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收录、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上查询到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目录》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国外刊物是否为正式期刊,由评审专家组鉴定。
所有公开发表文章要求1500字以上,个案、综述、增刊发表文章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论文。
(四)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撰写作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依据的宣读论文、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应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宣读论文应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字数不少于1500字,须具备《论文宣读证书》和刊载该宣读论文的学术会议论文集。
2.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申报者本人的科研成果或运用、推广他人科研成果的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上,并已在单位宣读。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不能作为此类文章参评。
5.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
6.论文内容应与所申报的专业相近。
四、下基层服务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专业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年龄在50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
五、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能力要求
(一)外语(医古文)水平要求。申报者须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卫生类或综合类),申报正高者须提供A级成绩,申报副高者须提供B级或A级成绩;申报中医、中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可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或医古文考试成绩。
有关外语(医古文)免试、降分、放宽成绩的条件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7〕56号)。
(二)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人发〔2009〕17号)规定,凡申报高级(含正高、副高)职称的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之前取得原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认可为一个科目(模块)。
有关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条件详见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湘人发〔2003〕39号)。
六、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规定,达到规定学分才能申报。
七、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完全责任者未满3年的。
(二)受行政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
(三)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中明确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

医生晋升高级职称需要哪些条件?医学论文是必备条件吗?

6. 2015年湖南**上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出来了吗

  给你信息:
                                  湖南省长沙市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5]23号)、《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关于认定的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及有关事项均已通过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发布,我市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申请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我市将在2015年下半年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2015年3月的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完成后,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具体政策请见《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三、2015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申请有关事项与日程安排如下:1、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时间:2月2-6日,考试时间:3月14日报名地点:长沙教育学院联系电话:886157352、教师资格申请    (1)网上申报时间(中国教师资格网):
     4月15日- 4月30日   (2)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申请现场确认
     时间:4月23日- 5月6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沙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政府第二办公楼)     现场确认需递交的材料按《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要求执行。注意事项:   ①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凡外省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在外省就读大学期间获得的除外),均应到湖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对证书进行核实,并由其出具《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真伪审核表》。
     ②体检医院:另行通知
    (3)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     时间:5月15日-17日     地点:长沙教育学院我市所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望城、浏阳、宁乡三县市区的初中以下申请人员测试除外),均统一委托长沙教育学院具体组织(联系电话:88615735);教师资格证书的审批、发放由长沙市教育局在长沙市政务中心进行(联系电话:84899723)。 附件:1、《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2、《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
                                                                              长沙市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5]23号)、《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关于认定的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及有关事项均已通过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发布,我市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申请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我市将在2015年下半年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2015年3月的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完成后,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具体政策请见《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三、2015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申请有关事项与日程安排如下:1、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时间:2月2-6日,考试时间:3月14日报名地点:长沙教育学院联系电话:886157352、教师资格申请     ①、网上申报时间(中国教师资格网):     4月15日- 4月30日     ②、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申请现场确认     时间:4月23日- 5月6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沙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政府第二办公楼)     现场确认需递交的材料按《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要求执行。注意事项:(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凡外省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在外省就读大学期间获得的除外),均应到湖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对证书进行核实,并由其出具《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真伪审核表》。    (2)体检医院:另行通知     ③、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     时间:5月15日-17日     地点:长沙教育学院我市所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望城、浏阳、宁乡三县市区的初中以下申请人员测试除外),均统一委托长沙教育学院具体组织(联系电话:88615735);教师资格证书的审批、发放由长沙市教育局在长沙市政务中心进行(联系电话:84899723)。 附件1、《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湘教资办字[2015]1号)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上述6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自后面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为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含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薄(仅限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或聘用合同书(仅限于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为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七)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十)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提交《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须提交《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含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和《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一)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机构为湖南省教育厅;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网报系统中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工作单位”栏目时,应填写所属高校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附属医院的名称。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二)现场确认
  1.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4月16日-5月14日(春季批次,节假日除外)和10月16日-11月15日(秋季批次,节假日除外),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各有关高校应提前认真做好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准确、真实、有效。从2015年起,非委托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的申请人复印件材料,应经学校审核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审核部门公章。非受委托高校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所在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携带《2015年湖南省非受委托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附件1)和本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进行现场确认。受委托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校《2015年湖南省受委托高校拟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附件2)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审查。具体安排见《2015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工作日程安排表》(附件3)。
  (三)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认定的原因,由省教育厅告知申请人所在高校,再由所在高校通知申请人。
  四、有关事项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专业培训的具体安排,由市州教育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参加相应教师资格种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参加中学教育学和中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参加小学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为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15年2月2日至2月6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地点及有关事项由市州教育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2015年考务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2013年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湘教发〔2013〕4号)执行。
  2015年,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3月14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14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简称“面试、试讲”)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时间与地点安排等事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后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受委托高校负责本校申请人的测试工作。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非受委托高校负责本校申请人的测试工作。未获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非受委托高校,应按就近原则与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具备测试资格的高等学校取得联系,并统一组织本校申请人参加测试,测试时间与地点安排等事宜由承担测试工作的高校提前一周以上告知各有关高校,再由所在高校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
  (四)按照教育部关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最后使用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请教师资格的,仍需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关于我省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事项,详见我办《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 号)。
  五、联系电话
  1.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31—84736649。
  2.各市州教育局:
  长沙市:0731—84899723;
  株洲市:0731—22663772(政策咨询),
  0731—22658209(受理申请、笔试与面试、试讲工作);
  湘潭市:0731—53585513;
  衡阳市:0734—8810740;
  邵阳市:0739—5603947;
  岳阳市:0730—8805615;
  常德市:0736—7717102(笔试工作),
  0736—7721620(受理申请与面试、试讲工作);
  益阳市:0737—4231504;
  郴州市:0735—2850789;
  张家界市:0744—8223922;
  娄底市:0738—8262289;
  怀化市:0745—2713786(笔试与面试、试讲工作),
  0745—2714168(受理申请);
  永州市:0746—8211005;
  湘西州:0743—8224122。
  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附件2、《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湘教资办字[2015]2号)
  根据教育部的工作部署,我省将在2015年下半年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2015年3月的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完成后,我省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2015年11月,我省将进行改革后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秋季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仍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从2016年起,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及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各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分别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中相应类别的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从2016年起,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不再需要参加原规定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也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
  三、鉴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从2016年起,湖南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组织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简称“面试、试讲”)。
  四、从2016年起,湖南省每年只进行春季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受理、认定工作,4月15日—30日受理,5月1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五、以上规定以湖南省教育厅届时颁布的文件为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2015年湖南省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发布。
  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谢谢采纳为满意答案。

7. 二级建造师算不算中级职称?

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不等同于具有中级职称。 建造师属于一种资格,中级职称属于等级称号。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是否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不是职称。
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填写并加盖公章);
(4)本人近照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各地报名条件的规定,略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宽紧政策,考生应以当地当年的考试报名通知为准。以下以北京为例:
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算不算中级职称?

8. 2009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证报名及考试时间

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通〔2009〕40号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09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与考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的,须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分中学(含中专)和小学(含幼儿园)两个层次,省里负责命题、制卷和评卷,市州负责报名和组考。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09年2月16日至2月20日,到本人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考手续。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为: 

3月21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21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由申请人员所在地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检测合格者,方可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按我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2〕9号)执行。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相应层次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的,或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仍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经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高职、高专学校,在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未获批准的其他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的测试工作,由我厅就近委托具备测试资格的高等学校承担。 

3、为适应高等学校用人形式多样化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从今年起,对于已在同一所高校受聘系统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任务连续2年以上,且仍继续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省内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按国家《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聘任高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员参加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试,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进行。 

二、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都须到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拟聘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承担体检的医院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受检人员做出体格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 

三、思想品德鉴定 

要认真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实做出鉴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通过查档案、问情况、观品行等方式,认真审核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情况,切实把好思想品行关。 

四、申请受理时间 

全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的时间为: 

春季 4月15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秋季 10月15日-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申请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均应依序装订成册。 

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所在学校携上述材料及学校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和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上报的数据统一到我厅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日程安排见附件)。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提出拟认定意见后,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教师资格认定的系统数据于4月28日?30日报我厅核准。 

七、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今年春、秋两季“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认定的时间分别为5月1日至7月15日,11月1日至12月15日。其相应批次的参数文件从湖南教师网上下载。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的参数文件下载、信息录入和数据处理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信息和数据的准确、安全。 

八、教师资格认定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一项行政许可工作,所有与教师资格相关的培训、考试和认定工作,都必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对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和认定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掌握申请人员的相关情况,认真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教师字[2002]4号 

文章作者: 点击次数:108 录入时间:2008-11-22 18:08:45 来源:湖南政务网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六条 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第九条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由本人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8、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结业证书; 

9、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任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取得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资格认定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一次,正式受理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时间如下: 

1、受理时间:4月15日至4月30日(春季), 

10月15日至10月30日(秋季) 

2、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的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2、4、5、7款所规定的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往届毕业生可以持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2、3、4、5、7款所规定的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1、2、4、5、7、8款所规定的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教师字[2002]4号 

文章作者: 点击次数:110 录入时间:2008-11-22 18:08:45 来源:湖南政务网 


第二十条 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免面试、试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发。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颁发的有关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的高校应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擅自扩大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放宽认定条件,随意更改或变动法定程序,滥发《教师资格证书》及其他弄虚做假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人[1995]81号)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