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2024-05-05 07:37

1. 浙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自2015.01开始下调失业保险1、深圳已经选择性开始降低缴费比例2、浙江已经全面下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已于1月16日印发,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3、天津: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当事人所在地政策可以通过拨打12333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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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2. 浙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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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省份已经自2015.01开始下调失业保险1、深圳已经选择性开始降低缴费比例2、浙江已经全面下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已于1月16日印发,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3、天津: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当事人所在地政策可以通过拨打12333电话咨询

3. 浙江省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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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业保险费率

4. 浙江省 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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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浙江省 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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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浙江省 失业保险费率

6. 2019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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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新标准有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1、实施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2、主要实施内容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停止使用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企业按固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未缴纳处理办法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建筑企业采用分期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施工项目,未缴纳的部分将不再收取,建设单位将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直接向建筑企业支付未缴纳的部分。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项目现场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4、施工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对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告,核算后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施工单位的付款期限和付款责任和金额等明确到施工企业;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原因等,根据项目完工数量,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应比例归还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通过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办理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上述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5、各级主管部门地方住房和城建部门、财政部门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企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以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建设企业养老保障金账户余额资金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以上就是山东省颁布的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关内容,建筑资质改革还在不断进行,企业需要顺应发展要求。

7. 2019年杭州市的失业保险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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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在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凭本人失业证、私章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2、外城镇失业人员在杭享受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县居住地证明等资料报送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①身份证②暂住证③1寸证件照片两张。经办机构受理申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以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3、外城镇失业人员在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间:每周五8:30—11:3014:00—17:004、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杭州市中山中路366号(中大广场附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30

2019年杭州市的失业保险金是多少

8. 2019杭州失业保险金

杭州目前的失业金补助是880元/月…一、失业保险金享受条件: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参保职工减少受理凭证(若无可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2、员工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失业登记证明书,携带一寸免冠照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三、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与标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参保凭证,经办机构核实后,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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